(2004年8月18日成筹人字4015号订)
(2005年7月31日成筹人字4062号修订)
(2006年12月18日成人字5052号修订)
(2008年7月14日成人字5062号修订)
(2013年10月16日成人字5081号修订)
第一条本院教职工之请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院教职工有下列情形时每学期可申请的假期: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办理,并应提出证明,连同请假单呈核。如因突发事件不能事先请假时,亦应当天以电话向部门主管和人事主任进行口头请假,再由指定代理人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流程规定如下:
3.请假单奉核后由请假人(或代理人)送人事室备案。
4.假期期满,辅导员、职工应按时打卡销假,教师应在恢复上班时通过办公电话销假。如不能正常返岗,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而不续假或未回校销假者,以旷职论。
5.教职工因公外出返校时应及时填写《教职工公差返校报告表》。
第四条教职工(教师无课时)因公或临时因事外出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1.教职工因公外出,应先向所属单位主管报告公务事实,填写《教职工外出登记簿》,送请主管签章后始得离校,返校时应填注公务处理情形并向主管报告,时间以一天为限,否则要按公假办理请假手续。
2.教职工临时因事外出,应先行登记《临时因事外出请假登记簿》,送请所属单位主管核准后始得离校,返校时应填注返校时间,送请主管销假签证。临时因事外出以两小时为限,逾时未归按旷职处理;一学期临时因事外出累计不超过八小时,如超过按临时请假处理。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期间所遗工作及其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凡请事、病、婚、陪产、丧假等在学院规定期限内者,教师应提前办理调课并于销假后根据教务处所订时间将所遗课程补授,职工应提前报告主管领导对所遗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2.请产假、长病(事)假期间,教职工所遗工作应由各单位安排代理人代理并呈签汇报。
3.请假期间,请假人、代理人之待遇按《薪津支给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列请假天数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周假日,不能重复累计计算。请假不满一日者其钟点之累计及折合日数以教职工请假积满八小时为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定病事假日数概以学期累计计算,到职未满一学期者按其到职月份比例给假(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计算)。
第八条教职员工请假期间跨越两学期者假期分别列入各学期。
第九条教师担任课外指导,因事(病)请假,一次以一点五小时计算,晨练指挥请事(病)假,一次以半小时计算(累计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缺席而未请假者以旷职论。
第十条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不在此列,个案呈报院领导核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