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各单位领用财物均依本办法实施。
第二条 领用财物需通过OA系统填写《yl12311线路检测财物领用单》(见附件)。
第三条 领用人应清楚填写财物领用单内有关栏目:名称、单位、请领数量、用途及领用人。
第四条 领用人在完成第三条之后,依程序转交单位主管、总务长审核签准。
第五条 领用人通过OA系统接收到核准的领用单后,可到保管科领用财物。
第六条 如以旧品换领新品,领用人应注明(换新)字样,经核定后连同旧品向保管员换新。
第七条 如库存暂无请领之物品,保管员应说明原因;如属日常办公用品,保管员应立即办理相关请购手续;如属非日常办公用品,领用人自行办理相关请购手续。
第八条 财物领用单位之主管应经常检查本单位所领用物品的使用效果,并将不适用 物品退还保管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